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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去匆匆 发表于: 2011-3-14 16:20:5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1年] [港澳台]台"立委"提制"宗教法" 宗教人士性侵量刑加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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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利用宗教名义骗财骗色,未来恐将加重其刑。国民党“立委”潘维刚日前提案制定“宗教法”草案,明定宗教人士伪造文书或诈欺、性侵者,将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必要时可解散其宗教。

  据悉,此案已通过连署,将留待此会期“内政委员会”审议。潘维刚希望藉此让宗教团体法制化,避免宗教沦为犯罪工具。

  潘维刚表示,1929年制定公布的“监督寺庙条例”,仅以寺庙作为监督对象,与现实脱节,且立法精神显然违反宗教平等及信仰宗教自由。

  她说,早在1980年代初期,台当局便说要制定“宗教法”,但至今近30年,新兴宗教团体不断出现,“宗教法”陷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境地。

  近来不断有宗教团体及法界人士向潘维刚反映,不少打着宗教名义,实际上以怪力乱神之说混淆视听,实际上进行诈财、贩售药品、甚至骗色行为,反让正统宗教污名化。

  潘维刚表示,台北市除了大型宫庙外,很多神坛、道观、庙堂隐身巷弄中,部分还是铁皮搭建的违建,合法性有待商榷,是否真能发挥宗教功能,让人忧心。

  她强调,“‘宗教法’草案兼顾‘政教分离’及‘宗教自由’,符合民主基本原则,将引领宗教团体正常发展”。

  此外,草案明确定义宗教团体,并将宗教捐献与劝募纳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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