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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水长流 发表于: 2010-1-27 14:48:19|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0年]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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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


http://www.phoer.net   u" r% o5 |; x, F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http://www.phoer.net 3 i2 ?3 q3 x5 i. K- q: z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受过比库戒、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都、法、召章)、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等南传佛教僧侣。
http://www.phoer.net , c. k% _# _5 w4 M" l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 j8 k9 ]! z3 i http://www.phoer.net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G1 F; U  O4 G  q, T( B8 @4 {- f: x http://www.phoer.net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http://www.phoer.net * R' a8 g% f  b" F- V  (三)热爱佛教事业,信仰纯正,品行良好;受过正规的佛学教育,有一定的佛教学识;遵守教规戒律和佛教协会的规章制度。$ X% Y5 Q6 K9 r. ]! N http://www.phoer.net
  (四)身体健康,六根具足。
http://www.phoer.net / H9 G9 B) {# w! J  第四条 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或荣誉称号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F/ E$ P3 d' W http://www.phoer.net
  (一)比库(都、法、召章),年龄在20岁以上,本人自愿出家并经父母同意;在当地州(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中心佛寺培训、考察1个月以上,有一定的佛教学识。+ n) O+ Z4 e+ N http://www.phoer.net
  (二)帕希提(吴巴赛),受比库(都、法、召章)戒10腊以上,年龄在30岁以上;戒律严明,具有较高的佛教学识,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具有管理寺院和本寺僧团的基本能力。% u/ V2 Z' E' Q/ J http://www.phoer.net
  (三)帕萨米,受比库(都、法、召章)戒15腊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上;戒律严明,在云南佛学院接受过培训,有较高的佛教学识;能管理好本寺僧团,能引导信教群众过好宗教生活。& s8 \) M( L6 q& q http://www.phoer.net
  (四)帕祜巴,受比库(都、法、召章)戒20腊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戒律严明,在云南佛学院受过正规教育,有较高的佛教造诣和较强的教务管理能力。& R& E6 R! p4 _+ L" X  R http://www.phoer.net
  (五)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受比库(都、法、召章)戒40腊以上,具有佛学本科或相当于本科以上学历,有深厚的佛教造诣及献身佛教事业的精神,品德高尚,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如佛教造诣很深、持戒严谨、信教群众特别需要,戒腊标准可适当放宽。
http://www.phoer.net + \( i' _/ Q5 h7 K9 u  第五条 教职人员认定程序:
http://www.phoer.net $ N* [$ l6 h5 @# z$ x5 F  (一)比库(都、法、召章)人选由本人所在地信教群众推荐,本人同意,经所在寺院管理组织同意并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认定。7 t: j% z, W4 u: R http://www.phoer.net
  (二)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人选由本人所在地县(市、区)佛教协会提出,经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佛教协会认定。其中,如本人在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任职,由该佛教协会提出,报云南省佛教协会认定;如本人在云南省佛教协会任职,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提出并认定。
http://www.phoer.net : T7 ~# t0 p# g3 A; p9 ?7 m3 x  (三)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人选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提出,报中国佛教协会认定。
http://www.phoer.net % U6 u# Q8 t& ]- i8 w$ T  省、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在认定教职人员时,应当对拟认定人选进行考察,听取各方意见。
http://www.phoer.net ' D8 h) I% E2 N/ u3 g+ @. R  第六条 省、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认定教职人员后,应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http://www.phoer.net ( _6 n0 b5 t2 Z- ^' M+ o) z# t6 u- h  第七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按照南传佛教教义教规认可的教职人员,一般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但要按《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履行备案程序。
http://www.phoer.net ( k2 y1 }* y$ ]% n8 e" ^0 n  第八条 教职人员跨县(市、区)、州(设区的市)从事教务活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需经其僧籍所在地和前往从事教务活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分别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c4 I8 d" }; a) k1 ?$ g# v" d http://www.phoer.net
  第九条 教职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定式样,由云南省佛教协会统一颁发。% j; z. C& }! ]* C http://www.phoer.net
  第十条 教职人员所在寺院和所任职的佛教协会,负责对教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 d0 O% k5 w8 T0 J% P+ \9 { http://www.phoer.net
  第十一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等惩处:' F) B6 z2 y( x6 x) h& z+ C http://www.phoer.net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V4 S0 R  Z) y http://www.phoer.net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http://www.phoer.net   X# E5 ~/ T1 P+ d* L3 c% W7 w8 J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K. ?! f  j2 Z8 h! Q7 R http://www.phoer.net
  (四)不称职的。
http://www.phoer.net , r: D6 G. b; R4 f$ O5 t& m  ~  第十二条 劝诫的决定由教职人员所在寺院或者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作出;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按照认定其教职资格的程序和权限作出。7 e! d3 d1 C4 \7 G2 G. v5 b4 n http://www.phoer.net
  第十三条 对教职人员作出暂停或者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决定的,应当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J( P- v4 X! e0 C: D2 v! B http://www.phoer.net
  第十四条 被作出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惩处的教职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取得信教群众谅解,可以撤销惩处决定。撤销惩处的决定,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http://www.phoer.net ! i, m; o" \" \) ~9 d$ `, F  第十五条 教职人员辞去教职,应提前3个月向认定其教职的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由认定其教职的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收回其证书,并报请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6 F& ~  v( Z4 u. v2 n# Q/ a, H7 x http://www.phoer.net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http://www.phoer.net + E3 V% \, s2 I  t, l1 e- L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 ^6 `+ W+ J* m" X  y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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