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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水长流 发表于: 2010-1-27 14:48:19|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0年]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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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


http://www.phoer.net + }/ G+ {+ H" p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E4 B4 G5 F- E8 z, F0 X http://www.phoer.net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受过比库戒、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都、法、召章)、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等南传佛教僧侣。
http://www.phoer.net * e2 E+ E1 f1 ?2 X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v9 R/ B4 ?$ h# y4 D http://www.phoer.net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http://www.phoer.net $ L, ?! W8 t+ U0 M' K' u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V: a# q1 D/ T/ U http://www.phoer.net
  (三)热爱佛教事业,信仰纯正,品行良好;受过正规的佛学教育,有一定的佛教学识;遵守教规戒律和佛教协会的规章制度。
http://www.phoer.net - L  R. B3 d* b6 f0 h$ ]  (四)身体健康,六根具足。
http://www.phoer.net 2 E( B+ S8 ~  V  第四条 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或荣誉称号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r& g" w" Y: W" \$ M' K4 ? http://www.phoer.net
  (一)比库(都、法、召章),年龄在20岁以上,本人自愿出家并经父母同意;在当地州(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中心佛寺培训、考察1个月以上,有一定的佛教学识。" q$ p  J$ t4 N' | http://www.phoer.net
  (二)帕希提(吴巴赛),受比库(都、法、召章)戒10腊以上,年龄在30岁以上;戒律严明,具有较高的佛教学识,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具有管理寺院和本寺僧团的基本能力。
http://www.phoer.net & b5 V$ H! Y8 v  (三)帕萨米,受比库(都、法、召章)戒15腊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上;戒律严明,在云南佛学院接受过培训,有较高的佛教学识;能管理好本寺僧团,能引导信教群众过好宗教生活。# z6 Q& x# q* r+ l http://www.phoer.net
  (四)帕祜巴,受比库(都、法、召章)戒20腊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戒律严明,在云南佛学院受过正规教育,有较高的佛教造诣和较强的教务管理能力。
http://www.phoer.net 3 @- K  I0 d1 a6 g7 s3 t  (五)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受比库(都、法、召章)戒40腊以上,具有佛学本科或相当于本科以上学历,有深厚的佛教造诣及献身佛教事业的精神,品德高尚,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如佛教造诣很深、持戒严谨、信教群众特别需要,戒腊标准可适当放宽。
http://www.phoer.net 2 [# r4 p- v( A3 D! I) `  第五条 教职人员认定程序:% u; E' B2 Z& U2 }5 i& _ http://www.phoer.net
  (一)比库(都、法、召章)人选由本人所在地信教群众推荐,本人同意,经所在寺院管理组织同意并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认定。
http://www.phoer.net * d' O6 o2 o  Y, k" g$ h) S  O" N  (二)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人选由本人所在地县(市、区)佛教协会提出,经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佛教协会认定。其中,如本人在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任职,由该佛教协会提出,报云南省佛教协会认定;如本人在云南省佛教协会任职,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提出并认定。
http://www.phoer.net 9 q; f& ?2 |# ~  w1 r, x. f4 H  (三)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人选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提出,报中国佛教协会认定。3 C) X# X1 v; q# w: N http://www.phoer.net
  省、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在认定教职人员时,应当对拟认定人选进行考察,听取各方意见。( n9 x+ S' N6 P* u8 O, \ http://www.phoer.net
  第六条 省、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认定教职人员后,应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http://www.phoer.net 4 Q$ \9 g+ s: P2 g  第七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按照南传佛教教义教规认可的教职人员,一般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但要按《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履行备案程序。) R: h, T5 o, H. c4 V( G9 T http://www.phoer.net
  第八条 教职人员跨县(市、区)、州(设区的市)从事教务活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需经其僧籍所在地和前往从事教务活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分别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1 C; B, I6 o) S- Q http://www.phoer.net
  第九条 教职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定式样,由云南省佛教协会统一颁发。
http://www.phoer.net + u( F. y1 b2 h, L1 v" h  第十条 教职人员所在寺院和所任职的佛教协会,负责对教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7 i6 B" k' j# G; o- Y http://www.phoer.net
  第十一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等惩处:9 }) {! v' F! w! G; S# M7 I http://www.phoer.net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 y: r4 V5 v2 c5 E/ s8 r% { http://www.phoer.net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http://www.phoer.net   K% O- r" R1 U5 B6 G: \' N( |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http://www.phoer.net , P( I3 z8 J5 y( w, o7 p" B+ z  (四)不称职的。1 e: y4 l% `/ q; ` http://www.phoer.net
  第十二条 劝诫的决定由教职人员所在寺院或者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作出;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按照认定其教职资格的程序和权限作出。
http://www.phoer.net , x' z' i- G; i% H  第十三条 对教职人员作出暂停或者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决定的,应当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http://www.phoer.net - a( @% V$ C; i" L- E  第十四条 被作出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惩处的教职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取得信教群众谅解,可以撤销惩处决定。撤销惩处的决定,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f  A' F, V, X. n/ W http://www.phoer.net
  第十五条 教职人员辞去教职,应提前3个月向认定其教职的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由认定其教职的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收回其证书,并报请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v& [+ ]2 U+ T) P http://www.phoer.net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http://www.phoer.net $ o3 f; O) k2 \$ w3 \! i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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