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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水长流 发表于: 2010-1-27 14:48:19|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10年]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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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


http://www.phoer.net 1 S1 T% x1 @. ?' y& m' s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9 Z9 `- [  n/ l" k. ~ http://www.phoer.net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受过比库戒、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都、法、召章)、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等南传佛教僧侣。% b9 [8 t* t- j/ W http://www.phoer.net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_: q+ j; Z, G/ |: o! P+ f http://www.phoer.net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http://www.phoer.net   m; }( f/ _1 \! y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http://www.phoer.net , S, Y+ E" R2 a; E+ g. `$ V" Z  (三)热爱佛教事业,信仰纯正,品行良好;受过正规的佛学教育,有一定的佛教学识;遵守教规戒律和佛教协会的规章制度。
http://www.phoer.net ; p5 X& A) w9 ~' A3 G  (四)身体健康,六根具足。. ~' n6 x; n& A7 e( V8 d0 M http://www.phoer.net
  第四条 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或荣誉称号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http://www.phoer.net 9 R8 p$ W6 f) D* \1 M1 U, K* D  e  (一)比库(都、法、召章),年龄在20岁以上,本人自愿出家并经父母同意;在当地州(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中心佛寺培训、考察1个月以上,有一定的佛教学识。% D, x6 O( O9 C6 g http://www.phoer.net
  (二)帕希提(吴巴赛),受比库(都、法、召章)戒10腊以上,年龄在30岁以上;戒律严明,具有较高的佛教学识,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具有管理寺院和本寺僧团的基本能力。* t+ w/ D) t0 T1 q  L" N9 L# @ http://www.phoer.net
  (三)帕萨米,受比库(都、法、召章)戒15腊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上;戒律严明,在云南佛学院接受过培训,有较高的佛教学识;能管理好本寺僧团,能引导信教群众过好宗教生活。
http://www.phoer.net # Z* R7 u# F5 G3 L/ ~; b/ g. h  (四)帕祜巴,受比库(都、法、召章)戒20腊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戒律严明,在云南佛学院受过正规教育,有较高的佛教造诣和较强的教务管理能力。
http://www.phoer.net / y( c& l8 l* ]) z( K0 l! o  (五)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受比库(都、法、召章)戒40腊以上,具有佛学本科或相当于本科以上学历,有深厚的佛教造诣及献身佛教事业的精神,品德高尚,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如佛教造诣很深、持戒严谨、信教群众特别需要,戒腊标准可适当放宽。8 b3 k8 z% e0 k7 @ http://www.phoer.net
  第五条 教职人员认定程序:
http://www.phoer.net * S! Q; h  Y0 ^  v1 V; U4 d  (一)比库(都、法、召章)人选由本人所在地信教群众推荐,本人同意,经所在寺院管理组织同意并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认定。
http://www.phoer.net 2 I1 c0 r6 V8 G' w7 G5 c9 \  (二)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人选由本人所在地县(市、区)佛教协会提出,经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佛教协会认定。其中,如本人在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任职,由该佛教协会提出,报云南省佛教协会认定;如本人在云南省佛教协会任职,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提出并认定。5 R0 Z% c3 z0 I http://www.phoer.net
  (三)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人选由云南省佛教协会提出,报中国佛教协会认定。" }2 g4 I1 }" I7 c' W+ q& j1 j http://www.phoer.net
  省、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在认定教职人员时,应当对拟认定人选进行考察,听取各方意见。
http://www.phoer.net 7 T6 s  F1 X% b. t/ B: B- V  h  第六条 省、州(设区的市)佛教协会认定教职人员后,应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c( Y& g8 ], q: Y+ a! F! d http://www.phoer.net
  第七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按照南传佛教教义教规认可的教职人员,一般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但要按《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履行备案程序。% ~+ z8 w: ~: I) C% K1 c3 v: l9 Y http://www.phoer.net
  第八条 教职人员跨县(市、区)、州(设区的市)从事教务活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需经其僧籍所在地和前往从事教务活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分别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http://www.phoer.net : W5 e3 r8 T8 Q5 J6 y  y% a  第九条 教职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定式样,由云南省佛教协会统一颁发。/ G$ y5 I9 K0 p; Z' N% B4 v' j& s http://www.phoer.net
  第十条 教职人员所在寺院和所任职的佛教协会,负责对教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
http://www.phoer.net 2 h; |5 o/ s) `- ?% U2 y  第十一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等惩处:  P$ i4 }2 E8 M$ A1 f4 v+ }4 v8 j http://www.phoer.net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R; z5 P; |' K1 P( f http://www.phoer.net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8 `6 P+ g* S9 { http://www.phoer.net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http://www.phoer.net 6 A" p) a$ W- \" l- m  (四)不称职的。
http://www.phoer.net 7 W: N8 P3 b* R9 ^- r8 s! P  第十二条 劝诫的决定由教职人员所在寺院或者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作出;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按照认定其教职资格的程序和权限作出。
http://www.phoer.net ) d- ]; @: E5 K. R! S  第十三条 对教职人员作出暂停或者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决定的,应当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G& p5 G6 s/ f http://www.phoer.net
  第十四条 被作出暂停教职人员资格惩处的教职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取得信教群众谅解,可以撤销惩处决定。撤销惩处的决定,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6 l- p+ x+ M1 {% X* U http://www.phoer.net
  第十五条 教职人员辞去教职,应提前3个月向认定其教职的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由认定其教职的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收回其证书,并报请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5 r1 z" V: f9 t/ d6 R) q http://www.phoer.net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e- l1 I9 x* K* k7 w http://www.phoer.net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5 [! v5 u7 Y1 t8 D4 k0 @/ j1 Q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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