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宣居士 发表于 2009-12-29 23:57:10

慈氏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为“慈氏学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大慈寺举办的内部非营利性的佛教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持戒律,以高树法幢、续佛慧命、弘扬慈氏(弥勒)学、建设人间净土为宗旨。广泛联络海内外各界佛教徒及佛学研究者,深入开展对慈氏(弥勒)菩萨、玄奘法师等的生平、思想、作品以及弥勒信仰等的全面研究。团结、引导海内外有志于此的爱国人士,实现教理并重、信解双行的目的,培养跨世纪的佛学人才,建设契理契机的人间佛教,净化人心,造福社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大慈寺,行政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大慈寺路23号成都大慈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坚持“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的思想原则,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倡导、精心组织和大力开展评述、评价慈氏菩萨、玄奘法师等在佛学、佛教信仰、慈善等诸多领域的功绩、 地位和作用,弘扬慈氏菩萨的慈悲精神。

  (二)致力于研究佛教三藏经典,并着重研究慈氏学的理论内涵、典籍和史实,发扬慈氏菩萨的慈悲精神,加强弥勒菩萨的信仰建设与组织建设。

  (三) 建立“慈氏图书馆”,收集、整理、保管好慈氏学研究的手稿、著作、图片、佛像和其他有关资料,为社会各界人士和佛教信徒了解、研究慈氏学提供服务。

  (四)秉承慈氏菩萨制戒的精神,定期在成都大慈寺举行瑜伽菩萨戒的讲解与传授。

  (五)开展学术交流,定期举办学术会议,团结教内外热心慈氏学的大德、学者,每年以专题研讨会的形式,探讨慈氏学与当今社会接轨的重要问题。会议论文经评选后,结集为论文集出版。

  (六) 秉承慈氏菩萨关于佛法当与五明处求的精神,致力于培养慈氏学的研究人才和弘法人才,开办不同类型的学习班,讲授唯识学、般若学、弥勒三经以及其他与社会相适应的课程,弘扬佛教传统文化。

  (七) 秉承弘法利生的精神,组成会刊编辑委员会,不定期出版《慈氏学研究》,刊登慈氏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学术会议论文,反映慈氏学研究动态,广泛交流研究信息,宣传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个人会员为主,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活动能力与影响。

  (四)为加强本会力量,本会礼聘海内外学有专长的大德和学者为特邀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召开理事会有困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盖有本会印章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有取得慈氏学资料及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从事慈氏学研究,提供有一定数量与质量的学术论文或相关资料、文稿、信息,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即可停止或 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名额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研究会的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范围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爱国爱教的路线、方针、政策,慈氏学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日常工作中有关重要事项。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本会在副会长中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协助会长行使上述职权。同时, 聘请德高望重的大德、学者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贤达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学术顾问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以及与有关部门、团体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信众捐赠: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管理机关以及业务管理单位和行政管理机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本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成都大慈寺,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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