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陈绿平:维护宗教合法权益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广东省民宗委主任陈绿平就《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与实施答记者问2010年3月1日,广东省新修订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施行。为此,记者就《条例》的修订与实施采访了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陈绿平。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陈绿平:《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2000年5月26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30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广东省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和实践的发展,特别是2005年3月1日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原《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已不尽一致,有的与实际已不相适应。各地在实施原《条例》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和规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更好地适应本省的具体情况做好宗教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
记者:《条例》修订的过程如何?
陈绿平:《条例》修订工作最初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于2006年底开始着手起草送审稿。2008年8月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进行审核修改。2009年8月,黄华华省长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进行了初审,2009年11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继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作了进一步的认真修改。在这几个起草、修改、审议阶段,有关部门都多次征求了包括宗教界和省有关部门在内的各方面意见。2010年1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可以说,《条例》修订是一个集思广益、深入论证、反复协调、十分严谨的过程,较好地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
记者:这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陈绿平:《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在《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即“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就是说,修订的《条例》第一就是要体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第二就是规范宗教与社会的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第三就是规范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明确管什么,怎么管,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行政。
记者:这次修订共修改了多少条?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陈绿平:原条例共11章70条,这次在内容上作了修改的47条、删除15条、合并5条,新增10条后形成了现条例共11章62条。条文比原来减少,条文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主要修改有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改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二是根据实际进一步增加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条款;三是对某些条款进行细化,增强规范性和操作性。
记者:修改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不一致的条款主要是哪些内容?
陈绿平:这次修订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最主要的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广东省原条例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申请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始筹建;第二步是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筹建完成后,向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广东省的《条例》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此外,广东省原《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年检,这次也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予以删除。还有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违反规定的处罚等有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这次也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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